湖南省 关于2022年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2〕1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湘政办发〔2022〕14号)和《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湘政办发〔2022〕15号)精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助力企业纾困发展,2022年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全省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在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统一下降20%,即一至八类

 

行业费率分别按0.48%、0.72%、0.96%、1.12%、1.36%、1.68%、1.92%、2.08%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低于上述费率标准的地区,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建设项目参保不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统一按工程总造价的1.8‰的费率执行。现行费率低于1.8‰的,按现行费率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5月26日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84900053)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2年5月31日印发


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