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治区三部委关于做好2022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北海市人社局积极与北海市财政局、税务局沟通协调,于2022年5月23日联合印发《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北人社发〔2022〕29号)。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北海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在此期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并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执行本次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同时,用人单位符合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6号)规定浮动费率的,执行下浮费率或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最高优惠费率;应执行上浮费率的,只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暂不执行上浮费率政策。

 

北海市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要坚决贯彻落实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严格执行费率调整,规范基金管理,密切关注基金运行情况,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来源: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