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 关于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的通知

广安医保规〔2022〕1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将强直性脊柱炎等四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川医保规〔2022〕6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特殊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现就调整完善我市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重度骨质疏松、类风湿性关节炎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一类病种管理;将强直性脊柱炎、重度骨质疏松、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矽肺叁期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一类病种管理;将地中海贫血、白塞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二类病种管理。

 

二、将原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结核病抗结核治疗,调整为肺结核、耐多药肺结核两种疾病,继续按照一类病种管理。

 

三、患上述疾病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按照《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广安市财政局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贴管理办法》(广安医保发〔2020〕82号)和《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广安市财政局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贴管理办法》(广安医保发〔2020〕83号)文件规定的报销政策执行。

 

四、调整后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管理的病种执行统一的疾病认定标准(具体见附件),类风湿性关节炎、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矽肺叁期、地中海贫血、白塞病等疾病的认定标准遵照《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广安医保发〔202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2 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我市参保人员已享受结核病抗结核治疗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的,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治愈后复发的,申报认定特殊疾病门诊待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强直性脊柱炎等四种特殊疾病认定标准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广安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0日

 

附件

 

强直性脊柱炎等四种特殊疾病认定标准

 

一、强直性脊柱炎

 

(一)认定标准

 

1.临床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腰痛、僵硬在3个月以上,活动改善,休息无改善;

 

(2)腰椎屈曲、侧弯活动受限;

 

(3)胸廓活动度低于相应年龄、性别的正常人群。

 

2.放射学标准:双侧骶髂关节炎≥2级或单侧骶髂关节炎≥3级。

 

(二)认定资料

 

1.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放射学检查:X线或CT或MRI检查显示双侧骶髂关节呈II级及以上损害或单侧骶髂关节呈III级及以上损害。

 

二、肺结核

 

(一)认定标准

 

有结核病史或接触史及临床表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痰抗酸杆菌涂片或结核菌培养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阳性,或肺部组织/胸膜病理检查符合结核;

 

2.痰抗酸杆菌涂片或结核菌培养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阴性,但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现异常且排除其他肺部疾病者需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或呼吸道症状(低热、盗汗、消瘦、咳嗽、咳痰或咯血等);

 

(2)胸部影像学检查符合肺结核特点;

 

(3)结核菌素试验中度及以上或γ-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或结核抗体阳性;

 

(4)经抗结核诊断性治疗有效者;

 

(5)肺外组织病理检查结果为结核病变者;

 

(6)支气管镜下符合结核病改变;

 

(7)胸水检查符合结核改变。

 

(二)认定资料

 

1.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痰液病原学报告(抗酸染色或分子生物学或培养)或胸部影像学报告或病理检查报告等。

 

三、耐多药肺结核

 

(一)认定标准

 

1.肺结核确诊病史;

 

2.痰结核菌培养阳性且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或分子生物学检查阳性且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二)认定资料

 

1.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及药敏检查报告单或结核分枝杆菌耐药基因检查报告单。

 

四、重度骨质疏松

 

(一)认定标准

 

诊断骨质疏松症的患者满足以下任意一条:

 

1.DXA测定的中轴骨骨密度(腰椎或髋部)或桡骨远端1/3骨密度的T-值≤-2.5且伴有脆性骨折;

 

2.无脆性骨折,但DXA测定的腰椎、股骨颈、全髋或桡骨远端1/3骨密度的T-值≤-3.0;

 

3.QCT腰椎骨密度≤80mg/cm3。

 

(二)认定资料

 

1.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骨密度检查报告(DXA报告或QCT报告)和(或)骨折部位影像学检查报告;

 

3.脆性骨折患者需要病史资料。


附件下载:

  1. 广安医保规〔2022〕1号关于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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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