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及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2〕19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机构:

 

现就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及抗原检测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及“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具体标准详见附件。此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各有关机构应按照提供服务方可收取相应费用的原则严格落实价格政策。单纯进行核酸或抗原检测的,不得收取门诊医事服务费。

 

三、有关部门与核酸检测机构间进行结算时,对不属于检测机构采样的,可按照扣除采样服务费后的价格标准进行支付,或委托检测机构支付采样服务人员;核酸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按实际采购价格确定。疾控中心和其他相关单位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补偿标准按照本通知相应调整。

 

四、本通知自2022年6月12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及抗原检测项目价格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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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及抗原检测项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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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