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 关于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0号)要求,现就我市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缓缴业务经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缓缴属期及补缴期限


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4月份费款已缴的企业,缓缴月份可相应顺延一个月,即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7月,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业务办理方式


采取网上申请与窗口受理相结合经办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申请企业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http://60.219.211.82:31000/server)提出缓缴申请,下载“企业缓缴养老保险承诺书”,填写完毕后拍照上传电子要件,填写申请开始年月以及终止年月(日期格式为YYYYMM),选择行业类型,提交申请。


三、注意事项


(一)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或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对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需撤销原缓缴计划,办理个人补费业务后,重新将新缓缴计划传递税务部门。


(二)缓缴属期的确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始年月不得早于202204,终止年月不得晚于202207,并且开始年月以及终止年月之间间隔不可以大于三个月。


(三)申请受理期为10号文下发之日起至各地“7月费款”税务征期结束日期。申请受理期结束以后,不再受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缓缴申请业务。


(四)以上相关政策若有调整,按照最新通知要求执行。


(五)联系电话:0467-6186007。


鸡西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2年6月10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发布:20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