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发放标准请示的复函

苏医保函〔2022〕151号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你局《关于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请示》(苏医保办〔2022〕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2022年2月10日,《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22〕8号),明确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关于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发放问题,请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今后国家对产假和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出台新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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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