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指引


一、关于失业补助金

 

(一)失业补助金申领人员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我省失业补助金申领人员范围为“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

我省参保1年及以上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参保1年以下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5%;各市可在省明确的范围内,根据实际确定具体标准执行。

 

(三)缴费时间计算

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时间计算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在核发失业补助金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其参保缴费时间按一年以上处理。

 

(四)失业补助金申领程序及要求

1、申请时限、申请方式、审核要求。失业人员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上或服务窗口向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信息比对核查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和停保状态,在规定时间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告知申领人,审核通过的按规定及时发放失业补助金。

2、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补领规定。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自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2020年3月至本市政策出台前已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请补发。

3、失业补助金申请次数、其他有关待遇规定。失业补助金只能申请一次;2020年3月至6月期间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可同时享受价格临时补贴;计发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社保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二、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具体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564号)相关要求执行。

 

三、关于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和临时生活补助问题。

根据2014年7月1日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省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待遇,不存在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的农民工,因此不适用人社部发40号文第四点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和临时生活补助。

 

四、关于防范基金风险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基金结余、政策受益人群、不同群体间待遇水平等情况,科学测算,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合理确定失业补助金标准,既要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又要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二)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统筹地区,要适时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省将综合全省情况,适度发挥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作用。

 

(三)各地要充分利用失业保险部级比对查询系统和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做好失业保险相关待遇申领人参保地、停保状态、缴费时长等信息核验。同时结合本地获取的共享数据信息,在每月发放待遇前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资格进行比对筛查,切实防范基金支付风险。省每月通过信息集中比对核查,并将疑似丧失资格领取待遇人员按地市分发,各地要及时核实处理,经确认多发的失业补助金须及时追回。对于虚假参保、冒领多领、骗取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并按规定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

 

五、其他

 

(一)按时足额发放待遇。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失业补助金等待遇支出需求测算,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审核汇总并及时向财政部门请款,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各地应合理错开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发放时间,及时将相关待遇发放到位。

 

(二)做好系统开发和维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在大集中系统上开发系统运行应用业务板块、失业补助金参数配置等,同时开通失业补助金申请、资格认证、关系转移接续线上服务。各地按照系统设定的功能、流程、审核规则办理。调整补充的,由各地自行处理。各地要认真做好用户开设、权限分配、操作培训、失业补助金标准确定等工作,确保系统顺利上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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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指引.doc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