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政管理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邮政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0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省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其中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有效期为五年。快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本通知印发前已经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继续按原参保方式参加社会保险。

 

二、参保缴费

 

(一)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在网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二)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二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现行标准为0.5%),并实行浮动费率管理;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基层快递网点按月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伤保险待遇核发

 

(一)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若职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基层快递网点(分属不同用工主体单位)工作的,各基层快递网点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由从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时工作的基层快递网点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按照本通知要求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的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有关要求

 

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事关其从业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密切沟通协作,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邮政管理局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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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