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 关于执行《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医保发〔2022〕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涠洲岛旅游区社会事务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2号)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6月1日起,北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要严格按照《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规定的《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和《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医疗服务项目。

 

二、北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3种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发生的合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按北海市原支付比例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2%支付;治疗其他35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发生的合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严格按照《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执行。

 

三、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北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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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