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 关于落实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和个人: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现就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业务经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缓缴适用国家规定的困难行业参保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已参保的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办理流程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采取网上申请与窗口受理相结合经办方式。企业行业类型以经办机构在金保工程系统登记的信息为依据,如行业类型登记不全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申请企业对所属行业类型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新开办企业可以在参保当月申请缓缴;企业类型变更为上述企业的可以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申请缓缴已缴纳的4月份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需为其办理2022年4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退费业务,并在退费完成后将4月份单位缴费记为欠缴。


三、补缴费款


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需在规定时间补缴到位;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最迟于缓缴期满后次月底前补缴到位。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补缴期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四、待遇处理


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或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对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需撤销原缓缴计划,办理个人补费业务后,重新将新缓缴计划传递税务部门。


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申请方式


企业通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下载填写承诺书,提出申请,并在缓缴申请页面选择缓缴属期后,拍照或扫描上传承诺书,提交经办机构审核。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登录: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工伤、失业保险登陆: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

社保中心东风分中心0454-3986621

社保中心前进分中心0454-3986621

社保中心向阳分中心0454-8578919

社保中心郊区分中心0454-3986625

社保中心失业保险科 0454-8551088

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科 0454-3986695


办理地址:


市政务服务中心(8号楼)二楼社保窗口


佳木斯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2年6月10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黑龙江省人社网上服务大厅
  2.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发布:20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