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21〕6号),提升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水平,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认定标准》),并提出了工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名称和认定标准,统一按本《认定标准》执行。

 

二、各统筹区在本通知印发前已经通过认定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人员,继续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新认定人员要依据本《认定标准》予以认定,并享受当地相应医保待遇。

 

三、《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各统筹区如需新增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要报省医保局备案,由省医保局制定出台相应病种认定标准后再组织实施。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病种认定准入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认定标准》。要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对利用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政策骗取医保基金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要移交相关部门。

 

五、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广大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把落实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作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规范实施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保障工作,确保参保人切实享受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反馈。

 

附件: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30日


附件下载:

  1.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doc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