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做好省直具有流动工作性质参保人员异地备案服务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省直参保单位中具有流动工作性质参保人员享受异地医保待遇,根据《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13号)》和《关于做好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待遇调整后相关经办业务工作的通知》(吉医疗保险发〔2020〕9号)文件要求,建立实施多地备案服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省直参保单位中因工作需要经常往返于参保地、居住地和工作地,具有流动工作性质的在职参保人员实施多地备案服务模式,即在职人员除参保地以外,还可同时进行居住地和工作地备案。退休参保人员在异地居住执行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服务模式。

 

工作地、居住地备案可选择省内或省外统筹区,如工作地与居住地为同一统筹区默认为居住地备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后,工作地备案自动失效。

 

二、待遇享受

 

备案成功的在职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居住地、工作地待遇均保持有效,备案成功的退休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居住地待遇均保持有效。对于已办理居住地、工作地备案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已开通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可凭有效凭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直接结算;如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未开通直接结算,参保人员进行现金垫付,于次年3月31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省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申请报销。

 

三、备案所需材料及流程

 

(一)备案材料

 

1.居住地备案:同异地就医备案。

 

2.工作地备案:所在参保单位开具加盖公章的有效工作证明(证明中需提供有工作地备案需求的参保人姓名、备案的起止日期、工作地行政区划名称、工作流动情况说明) 。

 

(二)备案流程

 

1.集中申报:参保单位登录省医保网上经办大厅(http://jlyb.gov.cn)进行申报,上传《具有流动工作性质异地就医备案信息表》(加盖公章),经确认后,参保人员即可享受异地就医待遇。其他所需材料留单位备查。

 

2.日常申报:参保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省医保网上经办大厅办理居住地、工作地备案。

 

四、相关要求

 

(一)参保单位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做好以下备案工作:

 

1.为异地居住已办理异地居住地备案的具有流动工作性质在职参保人员集中办理工作地备案;

 

2.为异地居住未办理异地备案的具有流动工作性质在职参保人员集中办理居住地、工作地备案;

 

3.为异地居住未办理异地居住地备案的退休人员集中办理居住地备案。已办理异地备案的退休人员无需再次办理异地备案。

 

参保单位未申报、申报不及时或信息报送错误,参保人员仅享受参保地待遇和已办理备案的异地待遇。集中办理期过后,参保单位和个人可随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二)参保单位要确保所开具的工作证明真实有效,并对工作地备案信息进行及时追踪、更新,如存在不符合工作地备案要求(即无因工作性质原因需要进行除参保地、居住地以外的工作地备案),但享受工作地备案待遇的情况,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

 

(三)参保单位应加强对异地就医政策的宣传,严格执行通知有关规定,让参保人员切实了解到多地备案带来的便利。

 

(四)联系方式:0431-96618。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0年8月13日


来源: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发布: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