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关于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9〕1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精神,妥善解决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依据《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规定,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在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同时,经与民营企业协商订立劳动合同再就业,涉及有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依据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国有企业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为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有欠费记录的,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告知,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及国有企业需分别补缴在国有企业个人欠费及相应年份的单位欠费本金后,可直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补缴期间的滞纳金在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暂缓征收,转移后由参保(转出)地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向原国有企业清理。

 

· 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民营企业或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提供的转移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为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各类企业和单位。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到民营企业重新就业后,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手续,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 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到民营企业重新就业后,民营企业应当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发生工伤单位参保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研究解决国有下岗人员到民营企业重新就业的有关参保缴费、转移接续、待遇计发等社会保险问题,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合法权益。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调整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优化业务经办流程,不断提升管理手段、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参保缴费、社保关系接续提供方便快捷的经办服务。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2月15日


来源: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9-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