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取消“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备案”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精神,《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0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0号)等3份文件已完成工作任务,宣布失效。

 

据此,现对《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300号)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57号)宣布失效,同时取消“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备案”事项。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26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