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续缴规定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以下简称《省暂行办法》)、《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珠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待遇核定基数的通知》(珠医保〔2021〕97号)、《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个人账户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7〕324号)、《关于享受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6〕259号),自2022年7月1日起,我市将统一按《省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续缴的方式、标准及待遇,现通告如下:

 

一、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含2022年6月30日前已核准按月延缴缴费年限的职工医保参保人),核定本市为其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但缴费年限不够规定年限需要续缴的,2022年7月1日起,续缴的方式、标准及待遇统一按《省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二、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2022年我市执行标准为6597元,下同)为缴费基数,按本市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5.5%、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2%,均不含生育保险费率,下同)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相应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三、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时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本市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相应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四、政策自2022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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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30日


来源: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