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新人社函〔2022〕14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加力支持纾困稳岗,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我区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缓缴政策。全区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通信、电力、能源等各领域工程建设项目,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再进行存储。

 

二、免除申报程序。在自治区统一规定的缓缴期内,除正常备案外,不再设置缓缴申报程序,各地不得自行设置缓缴审批环节或要求企业报送缓缴申报材料。

 

三、继续实施减免等措施。3个月的缓缴期满后,继续实施减免措施。能够按照要求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和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且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施工单位,新增工程项目可享受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连续2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根据上年度诚信评定等级给予50%-75%减免;连续3年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给予全额减免。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加强指导帮扶。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充分运用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指导施工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全流程规范化管理,深入施工现场开展法治宣传与政策解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市场主体防风险能力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

 

各地(州、市)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基本情况及缓缴项目数、金额等)请于2022年10月15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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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