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鞍山市2022社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及上下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及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现就公布我市2022社保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及上下限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2022社保年度的年缴费基数按照61200元(月缴费基数5100元)执行,缴费费率等其他政策不变。

 

二、2022社保年度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继续按照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上月应发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最低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新招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缴费金额高于15300元的按照15300元作为职工个人最高缴费基数、低于3060元的按照3060元作为职工个人最低缴费基数。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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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