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8〕10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局: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我们制定了《山西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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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

 

成立山西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9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委员分别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规模较大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地区代表等方面人员担任。评选委员会负责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更换受托人。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相关事务工作。

 

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职责分工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制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政策,审定职业年金基金分配方案、管理费计提办法等重大事项。

2、按职能对全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工作;受理职业年金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组织核查问题线索。

4、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和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安排财政供款机关事业单位应由财政承担的非记账部分单位缴费,审核拨付记实资金。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职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二)市、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能落实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及财政保障政策,对本地区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基金归集、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

 

(三)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履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代理人职责,制定受托人绩效考核办法,定期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绩效考核、管理费提取以及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在受托管理合同期满前提出是否更换受托人的建议和具体办法。

2、履行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制定评选委员会章程和受托人评选办法。

3、履行职业年金经办管理职责,制定职业年金经办管理流程、基金风险控制等配套制度,建设职业年金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和监督市、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工作。

 

(四)市、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确定待遇领取方式,协助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职业年金转移、待遇计算、信息披露等工作。

 

(五)建立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管人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三、职业年金计划设置

 

(一)计划数量。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采用多计划模式,启动初始年度设立10个职业年金计划,实行统一收益率。以后年度,根据基金规模的变化,可适当调整职业年金计划数量。

 

(二)统一计划收益率。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受托人和托管人评选结果,选择排名第一的受托人兼任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该受托人所在计划的托管人兼任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负责计算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及收益率。兼任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的托管人同时负责所有待遇支付和转移接续工作,待遇支付金额全额划入该计划。

 

(三)基金分配。启动初始年度,根据受托人评选结果将入选的受托人按排名分为A/B/C三个档次, A档4个计划,B档4个计划,C档2个计划,各档依次按基金的50%、35%、15%进行分配,每档中各计划的基金进行平均分配;以后年度,根据受托人绩效考核结果、基金积累规模、职业年金计划数等情况对基金分配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基金分配方案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意见报省人社厅批准后实施。

 

(四)管理费计提。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应当综合考虑投资收益等情况,采取浮动管理费方式提取,包括基本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两部分,管理费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具体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五)合同期限。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委托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至少不低于3年。职业年金计划受托和委托管理合同由受托人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当职业年金计划连续运作满三个会计年度,或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或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金计划终止的其他情形发生时,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受托人应当共同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受托人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的5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对职业年金计划的审计费用可以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选择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运营所涉及的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评选委员会负责选择受托人,受托人负责选择所在计划的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每个职业年金计划选择1个受托人、1个托管人和适量的投资管理人。启动初始年度,每个计划选定3个投资管理人。以后年度,受托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投资管理人数量。

 

每个计划的受托人不得兼任其他计划的受托人,每个计划的托管人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计划的托管人,同一投资管理人最多同时担任2个计划的投资管理人。同一职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兼任投资管理人或者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存在股权关系的,该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得高于本计划分配基金的40%。

 

评选委员会选择、更换受托人时,应当以综合实力、受托专业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受托服务能力等作为重要指标。初次评选,需参考历年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绩。

 

管理机构的绩效考核要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基金分配、管理费计提等要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受托人绩效考核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各计划的受托人自行制定。受托人绩效考核分年度考核和合同期考核,受托人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新增职业年金基金进行差异分配的依据,合同期的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委员会下一期选择继续保留或更换受托人的依据之一。受托人绩效考核办法报省人社厅批准后实施。

 

五、职业年金基金归集

 

(一)职业年金基金实行两级归集。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全程托管。省、市、县(区)分别设立1个用于归集本级职业年金基金的归集账户,省级再单独设立1个全省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用于归集全省各级职业年金基金。省、市、县(区)本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归集的职业年金基金直接划入全省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

(二)省、市、县(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结束后10日内将上月本级归集账户账实匹配一致后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全额划入全省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归集账户。

(三)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照受托管理合同约定,及时将全省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基金全额划入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四)省、市、县(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度开始10日内将上季度本级归集账户财产形成的利息划入全省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

 

基金归集其他事项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123号)执行。

六、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

 

(一)个人账户建立。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全省参加职业年金计划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单位和个人缴费、投资收益、记账利息等职业年金权益。个人账户应当区别记录实账缴费和记账缴费、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试点缴费和改革后缴费,记录转入的企业年金、补记的职业年金等政策规定的账户信息。

 

(二)个人账户记账管理。个人缴费和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部分按照实际投资运营收益记账;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可以采取记账方式,每月按实账运营收益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或跨省、跨制度转移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记账管理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产生的银行利息、投资收益,均按规定分解到个人账户中,做到账实相符。

 

(三)个人账户计息。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启动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基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息;投资运营启动后,按照实际投资收益计息。

 

(四)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待其满足条件后,申请支付或转移;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应当一并申报职业年金转移。

 

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职业年金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在全额供款单位与非全额供款单位之间流动,需要记实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本人提出申请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记实规模,单位负责向同级财政申请记实资金,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拨付资金记实后再办理转移关系。在省内财政全额供款单位之间流动的,无需记实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成建制转移的仍需记实后再办理转移)。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

 

其他事项按《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7〕44号)执行。

 

七、职业年金待遇支付

 

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或者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发完为止,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选择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有相应的继承权。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提前领取。

 

参保人员符合职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个人账户积累情况核定待遇。

 

八、职业年金基金监督检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全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归集账户使用、考核办法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区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归集账户使用管理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本级参保单位人员的监督举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全省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机关事业单位、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归集账户开户银行和其他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职责情况、基金风险管控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现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有充分事实和理由认为该管理机构不适合继续参与职业年金业务时,可向评选委员会提出更换受托人的建议、向受托人提出更换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建议。

九、其他事项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政策和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8-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