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 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和业务经办流程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9号)有关规定,结合丹东实际,现就我市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和具体经办流程通知如下:

 

一、扩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

 

(一)延长原定5个特困行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

 

将《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办〔2022〕22号)确定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截止期限从2022年6月底延长至2022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根据辽人社办〔2022〕22号文件,上述5个特困行业企业已办理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业务的,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依据辽人社发〔2022〕19号文件,再次申请办理2022年12月前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业务。

 

(二)扩大实施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范围到17个行业困难企业

 

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将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和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纳入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实施范围。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费款所属期不往前追溯,已缴保费不退费。我市符合上述行业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本条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三)扩大实施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范围到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经请示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同意,丹东市全域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注:对于三项社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企业,可按险种分别由参保地三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批。

 

(四)根据《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办〔2022〕22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中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条件

 

(一)缓缴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相关认定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是指,2022年以来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申请缓缴上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且2021年度全年正常缴费的企业。

 

企业线上或线下申请时不需提供其他相关辅助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直接办理缓缴业务。企业应恪守诚信,出具书面承诺,亏损月份财务报表要留存备查,后期由当地人社行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批核查。

 

企业所属行业类别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数据确认。由企业出具书面承诺时,一并说明。

 

企业2021年缴费认定。由业务系统根据企业2021年实际缴费情况进行自动校验,企业不需提供相关材料。

 

(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企业规模认定

 

对于申请疫情严重地区缓缴业务的企业划型,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申请企业出具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补缴费款期限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一个月内补齐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一)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所有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最迟于2023年1月底前补缴完毕。

 

(二)扩围的17类困难行业企业缓缴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4月底前补缴完毕。

 

四、缓缴期间三项社会保险待遇处理

 

缓缴适用于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经办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符合条件的对应行业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划型,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以单项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或工伤保险费,也可以同时申请缓缴。企业提出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申请,主要采取线上操作提出申请,若无法通过线上申请缓缴的,可到社保经办机构快办窗口线下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1.线下申请

 

参保企业准确填写《辽宁省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5个困难行业企业填报)或《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所有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填报,但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选项,不可同时选填)各项信息,准确填写缓缴期限,预估缓缴金额,认真履行法定代表人签字义务,相关表格可到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dandong.gov.cn/)下载专区进行下载。

 

2.线上申请

 

参保企业通过辽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申请缓缴,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期限延长、范围扩大、疫情影响”三类缓缴业务中,选择其中一项业务申请缓缴,不可同时选择多项业务,以后不再需要企业递交任何材料。

 

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同步申请。即:申请养老保险缓缴的企业,视同缓缴工伤和失业保险,工伤和失业保险不需单独申请。(重点强调:企业线上或线下申请时不需提供相关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于困难行业企业缓缴申报,企业应恪守诚信,出具书面承诺,亏损月份财务报表要留存备查,后期由当地人社行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批核查。对于申请疫情严重地区缓缴业务的企业,根据上述文件确定企业划型,同样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申请企业出具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受理

 

市社保中心、市就业和人才中心组织人员在社保大楼三楼指定窗口统一接收企业提交的《辽宁省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或《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指导企业人员填写相关内容,需要企业补充相关材料的,采取容缺方式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企业。

 

信息中心快办窗口承担线下业务,录入快办系统,推送至养老和失业保险参保部门,分别由参保部门工作人员录入社会保险省级统筹系统。同时,信息中心负责快办系统改造,增加阶段性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费2项功能模块。

 

(三)预审

 

社保中心、就业和人才中心的工作人员向企业经办人员解读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辽宁省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或《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将已通过审核的材料分别移交人社行政部门,将未通过的材料退回企业经办人员,并说明理由。

 

(四)录入

 

社保中心、就业和人才中心审核人员每天下班前将当天审核通过的《辽宁省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或《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录入社会保险全国统筹系统,并仔细检查,确保机构数据准确。

 

经办机构根据快办发送的办件信息录入系统。

 

(五)报批

 

企业在线上办理缓缴申请后,社保中心、就业和人才中心打印《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并与企业在线下自行打印填报的《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统一报人社和税务部门批复。社保、就业和人才经办机构受理缓缴业务形成增量《缓缴清册》,每日传递至市级税务部门。

 

(六)取件

 

社保和就业人才经办部门及时通知企业将审核通过的《辽宁省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或《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取回。

 

六、税务征缴

 

企业提出缓缴申请,原则上审核通过,两个工作日后,方可缴纳个人部分。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一个月内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此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缓缴企业补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缓缴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七、市本级相关业务咨询电话

 

养老保险缓缴受理:3105871

养老保险缓缴政策:3105753

工伤保险缓缴受理:3105871

工伤保险缓缴政策:3105711

失业保险缓缴受理:3105821

失业保险缓缴政策:3192656

税务部门业务咨询:2837713

 

本通知,三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

1.辽宁省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局丹东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1日


附件下载:

  1. 1.辽宁省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doc
  2. 2.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xls

来源:丹东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