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为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推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等规定,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共同印发了《关于推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东人社字〔2021〕60号),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参保人员范围

 

参保人员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从业人员。

 

二、参保单位范围

 

参保单位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超市、社区服务以及家政服务机构等用工形式灵活的企业。此类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缴费数额

 

参保单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缴费基数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并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缴费基数。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缴纳,根据其月实际工资收入等情况申报,实际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实际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核定。

 

(二)缴费费率。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按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0.2%—1.9%左右,并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计算口径。

 

四、待遇保障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的医药费、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到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费;伤残待遇:伤残补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公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五、有关问题

 

(一)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各用人单位应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至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手续。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由其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办理工伤申报手续。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同一个社保缴费月度内从一个用人单位流动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均应当按规定共同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该月度的工伤保险费,以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同一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同一个工伤事故不应重复提报申请、重复认定工伤。原已罹患职业病人员不应在参保的用工单位以相同职业病认定工伤,因用工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新发职业病情形除外。

 

(四)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15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参保手续。

 

(五)鼓励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中需明确用工时间点。具体可参照《东营市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六)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全日制职工改办成单项缴纳工伤保险的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严厉查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工伤保险,一经发现,及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六、注意事项

 

(一)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五)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六)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附件下载:

  1. 东营市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doc

来源: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