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结算方式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市管定点医疗机构,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生育保险结算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结合全国医保信息系统在全省上线运行,决定从2021年8月26日开始,城镇职工生育住院费用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自2021年8月26日零时起,职工生育住院费用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实行直接结算,条件成熟的省内和跨省异地生育住院费用可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也要实行直接结算。妊娠期相关检查费用和生育津贴由参保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单独核算报销。

 

2.实行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按月结算,和基本医保住院费用同步审核拨付,单独申报,单独计帐。

 

3.对于妊娠合并症参保人员如住院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2倍以上的,按普通住院按项目予以结算报销,相关费用与其他按定额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一并申报结算。

 

4.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支付政策仍按《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庆健保发〔2018〕53号)文件执行。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5日


来源: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