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2021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医保发〔2021〕17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税务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委、乡村振兴局,各在肥高校:

 

现将《合肥市2021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乡村振兴局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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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2021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率不低于99%。各县(市)区、开发区在上年度完成的参保人数基础上,结合第七次人口普查情况,确保完成本年参保任务(具体任务另行通知)。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医疗保障事业发展、民生工程及乡村振兴工作考核范围。

 

二、参保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居民医保:

 

(一)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二)随在本市就业参保人员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三)持有本市居住证,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四)各类在校学生;

 

(五)随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已在外市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或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三、筹资标准

 

2021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900元,其中各级政府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580元,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20元。

 

四、集中参保期

 

2021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9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参保办法

 

(一)上年已参保居民。登陆“合肥医保”微信公众号自行参保缴费;也可到户籍或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参保登记、扫码缴费。对于使用“合肥医保”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手段缴费困难的老年群体,可现金缴费,由社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通过参保平台现金缴费端口进行参保登记并打印《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社区(村)居委会收取的现金应于30天内或金额达到20万元时到各县(市)区主管税务部门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并于当日连同现金费款前往商业银业办理汇缴入库手续。税务部门根据社区(村)居委会提供的信息,在税收缴款书“备注栏”标注缴费时间段和缴费人数。社区(村)居委会未办理税务组织临时登记的,首次汇缴时需携带社区(村)居委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章等资料。

 

(二)新参保居民。持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或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参保登记,由社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通过“参保平台”录入参保人员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扫码缴费并打印《专用票据》。本地户籍新生儿参保可通过登陆“合肥医保”微信公众号自行参保缴费,也可在社区(村)居委会参保缴费;非本地户籍新生儿在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参保缴费。

 

(三)各类中小学生。由所在学校牵头会同社区(村)居委会负责组织,按照上述两种参保方式参保。

 

(四)高校大学生。严格落实大学生在学籍地参保的要求,由高校负责组织大学生集中参保工作,原则上10月31日前完成参保缴费工作。高校应按照《关于做好2021年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合医保发〔2021〕10号)要求,及时将参保大学生名单报送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负责将数据导入信息系统,形成待参保数据库。

 

统一代收代缴大学生参保费用的,由高校在收取学费时一并收取大学生参保费用,9月30日前(因疫情影响可延期)完成集中参保登记,10月31日前前往税务部门办理缴入国库手续,开具收款收据。注册地在合肥市区的高校前往所属地的区级主管税务局汇缴,注册地在各县(市)的高校前往蜀山区税务局汇缴。通过“合肥医保”微信公众号参保缴费的,高校应将参保任务分解到院系,由专人督促在校大学生微信参保。

 

新入学大学生由高校统一代收代缴参保费用的,自代收费用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通过微信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五)资助参保。继续实施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医疗救助基金对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给予90%定额资助,个人负担10%;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定额资助,个人负担20%;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给予50%定额资助,个人负担50%。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8月31日前,各县(市)区乡村振兴局将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卫生健康部门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民政部门将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8月份在册人员名单(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档各一份)交县(市)医保中心、区医保管理部门导入居民医保参保系统。集中参保期间内动态新增的资助参保对象,在12月31日前由相关部门提供名单,交县(市)区医保部门及时导入居民医保系统。12月31日前,市医保中心按照上报的资助参保人数和标准,将资助参保缴费金额从医疗救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划转到市居民医保财政专户。

 

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实行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集中参保期结束后,各相关部门每月5日前应将动态调整的人员信息报同级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在医保信息系统比对参保状态。对未参保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同步维护其参保状态信息;对未参保定额资助参保对象,将名单分发至属地乡镇进行参保动员,经动员自愿参保缴费的,个人完成缴费的同时医保信息系统自动调整参保状态信息。

 

乡镇(街道)应组织社区(村)居委会对定额资助参保对象逐户逐人上门开展参保动员,解释清楚个人缴费与政府定额资助和财政参保补助之间的数额差异,确保资助参保对象应保尽保。

 

六、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8月31日前)。制订参保工作方案,印制居民医保参保政策宣传材料、参保缴费平台操作指南等培训材料,利用“合肥医保”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媒体开展参保宣传。

 

(二)参保阶段(9月1日至12月31日)。持续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组织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困难人员资助参保工作。将代收的参保费用按规定及时、足额汇缴入国库。

 

(三)排查阶段(12月10日至12月31日)。集中组织排查参保情况,通过与上年度参保信息比对及入户摸排等方式,对未参保的居民推送参保提示信息,切实做好督促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是重要的基础性民生工作,对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开发区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序推进参保工作,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加强源头和全过程动态管理,确保参保人员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完成2021年参保工作任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区、开发区医保、税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居民医保参保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各单位参保工作的指导;乡村振兴、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提供各类医疗救助代缴群体人员名单,协助做好参保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委会具体负责参保组织动员和代收代缴参保费用工作。

 

(三)广泛开展宣传。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广泛开展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对集中参保期内未参保人员实行推送式宣传提醒,使居民全面了解医保政策和参保意义,进一步提高居民对医保政策的知晓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各高校要向大学生宣传居民医保的重要性和医保相关政策,避免出现在校大学生未参保现象。

 

(四)加强信息报送。集中参保期内,各县(市)区、开发区医保、税务部门每月20日前分别向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报送参保工作信息。报送信息的质量和篇数纳入民生工程考核范围。

 

参保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报告。

 

联系电话:

 

63531019(市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和待遇保障处)

63536000(市医保服务热线)

63532732(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


附件下载:

  1. 关于印发《合肥市2021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来源: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