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生育津贴发放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赣府厅字〔2019〕94号和《鹰潭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鹰府办字〔2019〕38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发放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统筹区范围内正常参加生育保险单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且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职工不能再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但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

 

第四条 生育津贴补差发放计算方法:(单位全员在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平均值-生育职工的应发月工资)÷30(天)×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天)。

 

第五条 统筹区范围内各级财政委托(授权)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生育津贴进行补差发放。生育津贴补差部分先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给用人单位,然后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

 

第六条 统筹区范围内企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央和省所属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地方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的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先全额发放给参保单位,然后由用人单位按第三条规定发放给职工个人。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符合发放规定的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全额发放给个人。

 

第八条 统筹区范围内生育人员申领生育津贴时变更了参保单位,符合生育待遇发放规定,其生育津贴由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先发放给当前参保的用人单位,然后由用人单位按第三条规定发放给职工个人。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前转移参保关系到统筹区外,视为本统筹区退保,不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条 参保单位应及时为本省内转入的职工办理相关参保接续手续,计算生育保险连续缴费年限,符合规定的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一条 省外转入的生育保险视为新参保,重新计算生育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由用人单位出具拨款申请书。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出具在编女职工生育待遇申报前应发月工资的凭证(单位盖章)。

 

第十三条 由生育职工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发票、出院小结等。

 

第十四条 本细则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鹰潭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来源:鹰潭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