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宁医保发〔2021〕100号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号),现就做好三孩生育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5月31日起,符合政策的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或终止妊娠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

 

二、各市、县(区)要同步做好参保城乡居民生育三孩的生育医疗费的报销工作,同时做好三孩新生婴儿的参保缴费和自出生之日起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作。

 

三、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积极采取高效措施办法,确保三孩待遇政策落实到位,主动做好正向宣传,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报告。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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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