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解读标准》的通知


各分中心,科室:

 

为进一步统一口径,强化政策执行的准确性,现将《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昭房金通〔2019〕7号)文件中部分条款的解读标准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昭房金通〔2019〕7号)部分条款解读标准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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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昭房金通〔2019〕7号)部分条款解读标准

 

为严格执行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请示》和《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昭房金通〔2019〕7号)的规定,强化政策执行的准确性,避免因理解偏差,造成全市政策执行不一致,解释口径不统一,现将《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昭房金通〔2019〕7号)部分条款解读标准统一如下:

 

一、第五条 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统称“购、建住房”),本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解读:

 

1.房屋性质以购房合同(备案表)或房屋产权证(不动产证)上记载的用途来认定;用途未注明为“住宅”的,例如公寓、写字楼等性质的房屋,以其土地规划用途来认定(商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凡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类的,不能申请办理。

 

2.购房地址在买受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共同买受人(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其中任意一人的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四个范围之一,买受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共同买受人(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均可申请提取本人公积金,即提取申请人同时满足下列2个关系,即可办理购房提取:

 

 

首先是判断提取申请人与该套房屋的关系是否在关系1范围之一。其次是判断该套房屋的地址是否在关系1范围内任意一人对应的关系2范围内。

 

二、第五条 第(三)款:昭通市辖区以外的户籍所在地范围仅限于:州、市级人民政府行政管辖区域。

 

解读:本条规定按照中国行政级别来划分:直辖市、自治区行政级为省级,直辖市、自治区的户籍所在地只能到县级和自治州级,户籍在重庆市的,其户籍所在地范围不能按重庆市这个大范围来界定,只能按重庆市下面的县级或重庆市政府所在地城区范围内(不再分渝北区、渝中区、江北区等城区区域)来界定,例如户籍在重庆市铜仁县(或其它县),购房地在渝中区,这类情况不能视为在户籍所在地购房,而户籍在重庆市渝北区(或其它区),购房地在渝中区(或其它区)的,这类情况可视为在户籍所在地购房,其它3个直辖市和5个自治区以此类推。户籍在昆明市,其行政级别为市级,其户籍所在地范围可在昆明的4区8县内来界定,例如户籍在昆明市的宜良县(或其它县),购房地在五华区(或其它区),这类情况可视在户籍所在地购房。户籍在水富市、宣威市等县级市,其行政级别为县级,户籍所在地应当视为昭通市、曲靖市范围,例如户籍所在地为宣威市,购房地在曲靖市区,这类情况可视在户籍所在地购房。

 

三、第七条 房屋共有权人及其配偶未参与该套房屋住房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不能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解读:房屋共有权人或其配偶不是该套房屋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不能申请办理提取还贷业务,房屋共有权人或其配偶为该套房屋住房贷款的担保人,不能视为参与贷款,不得申请办理提取还贷业务。

 

四、第八条 缴存职工直系亲属(共同买受人除外)未参与购、建住房的,不得以该套房屋资料申请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解读:

 

1.缴存职工其直系亲属不是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的配偶或共有权人或共有权人的配偶之一,不得以该套房屋资料申请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本条规定首先看提取申请人与该套房屋的关系,属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共有权人、共有权人的配偶其中之一,则可以申请购房提取。

 

2.属于共有权人或共有权人的配偶之一,且系该套房屋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则可以申请办理提取还贷业务。属于上述范围之一,但不是该套房屋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不能办理提取还贷业务。

 

五、第十条 第(二)款:购、建的住房在职工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其中一方,在购、建住房行为发生一年内办理过首次提取的,其他申请人在购、建住房行为发生一年后,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但多人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总额。

 

解读:本条规定只要该套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其中任意一人在购、建房行为发生一年内办理过首次提取的,购房时间超过一年,其他申请人仍可办理。

 

六、第十四条 提取申请人同一种原因申请提取,提取间隔时间不低于12个月。

 

解读:办理了“按月冲还贷”,终止后又申请办理部分冲还贷、一次性冲还贷的不受该条限制;《按月冲还贷协议》终止后又申请办理按年提取还贷的或同一笔贷款终止后,再次签订《按月冲还贷协议》的,间隔时间不得低于12个月,其它同一种提取方式仍受本条规定限制。

 

七、第十六条 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范围以外购、建的住房,该套房屋在政策调整(2019年5月14日)前已经办理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部分冲还贷、一次性冲还贷业务,但不得申请办理按年提取还贷。

 

解读:本条规定仅限于缴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范围以外购、建住房,在政策调整(2019年5月14日)前已经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包含以直系亲属购、建住房名义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第二十三条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方式为:按年提取还贷和一次性提取还贷。

 

提取申请人选择一次性提取还贷后,不论该笔贷款是否结清,均视为该笔贷款已结清,不能以偿还该笔贷款为由再次申请提取。

 

解读:本条规定请各分中心经办人员务必向提取申请人解释清楚,同时在支取凭证上由提取人自己填写“我已知晓政策规定,自愿选择一次性提取还贷。”或由分中心经办人员自行建立商业银行一次性提取还贷登记台账,由提取人签字认可。

 

九、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又有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提取还贷时,须优先办理提取偿还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待借款人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后,方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业务。

 

解读:本条规定是指提取申请人同时在商业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办理了住房贷款的,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只能优先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提取还贷业务,提取申请人同一套房屋办理的是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提取还贷仍按本条规定执行。

 

十、第二十八条 第(四)款:在配偶工作所在地购、建住房的,均需提供配偶缴纳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等长期居住证明材料。

 

解读:提供配偶缴纳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中的其中一样即可。

 

十一、第二十八条 第(七)款:购、建房提取及按年提取还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再次提取应提交的资料须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相关提取类别所对应的规定提供。

 

解读:涉及购、建房的按年提取和提取还贷业务,再次申请提取的提交的资料仍按首次提取所需资料提供,若同一套材料已在昭管系统存有影像资料,可不再扫描,但需要收取复印件。

 

十二、第二十九条 第(五)款:被单位解聘、辞职又不在本市内就业提取。

 

解读:

 

1.本条规定包括异地转移接续。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第一款:“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被单位解聘、辞职后在本市内就业的,按《条例》规定应当缴交住房公积金,新单位为其缴交公积金的只能办理转移,若新单位未为其缴交公积金的,可视为不在本市内就业,封存满6个月后,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提交资料依照本条规定提供。

 

十三、第二十九条 第(七)款: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提取。

 

解读:本条规定的提取材料中:材料1或材料2,根据继承人的选择对应提供,由继承人前来办理的,按照材料1的要求提供;由死亡职工原单位经办人前来办理的按照材料2的要求提供。由死亡职工原单位经办人前来办理,需要继承人自行联系。

 

十四、第二十九条 第(十)款: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治,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

 

提取额度: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治的,提取总额不超过总医疗费扣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费之和的差额部分(自负部分)和重大疾病自行购买的特殊药品费用。

 

提交材料中:患重大疾病自行购买用于治疗的特殊药品,凭药品销售部门出具的正规发票和医院出具用药证明方可申请提取。

 

解读:

 

1. 必须是在住院治疗期间,患者自行到外面购买治疗所需的部分特殊药品,其费用可以计算在提取额度中,不在住院期间购买的药品,即使是用于治疗其重大疾病的,不得申请提取公积金。本条规定已明确规定了“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治,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才能申请提取,前置条件必须是住院治疗。提取额度及提取材料的规定是针对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额外费用提取额度的计算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作出的延伸规定,不能以此两点来认定为因患重大疾病未住院医治的,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也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2.提取额度规定:“提取总额不超过总医疗费扣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费之和的差额部分(自负部分)和重大疾病自行购买的特殊药品费用。”中“重大疾病自行购买的特殊药品费用”与住院治疗费用系并列关系,是指在住院治疗期间,因医院没有治疗所需的部分特殊药品,需要患者自行到外面购买后,医院为其治病使用,提取额度可以包含该部分费用计算。

 

3.提交材料规定:患重大疾病自行购买用于治疗的特殊药品,凭药品销售部门出具的正规发票和医院出具用药证明方可申请提取,是指在住院期自行购买用于治疗的特殊药品费用,需要纳入提取额度计算的,还需要再提供凭药品销售部门出具的正规发票和医院出具用药证明方可申请提取。该条规定与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凭证、医保中心出具的报销凭证、提取申请人与患者系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材料系并列条件,需要同时提供,提取额度方能包含该部分费用来合并计算,未提供住院治疗的相关材料,单独提供购药以票和医院用药证明的,不得申请提取。

 

十五、第十九条 缴存职工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装修)贷款,不能申请办理冲还贷业务,包括按月冲还贷、部分冲还贷、一次性冲还贷。已经签订按月冲还贷业务的,按协议继续执行。

 

解读:缴存职工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装修)贷款,不论抵押方式是否为房产抵押、住房公积金担保或房产抵押加住房公积金担保,除上述规定外,在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装修)贷款未结清前,均不得以其它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十六、第二十九条 第(十五)款提交材料 第1点:县区及以上城市需提交《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书、《准建证》或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协议)、购买建材凭证或付款凭证。

 

解读:《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书与《准建证》或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上名字不一致的,不予办理。

 

第2点:乡村需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建设的文书、施工合同(协议)、购买建材凭证或付款凭证。

 

解读:因全市批准建设文书无统一格式,各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以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格式为准。

 

十七、第二十九条 第(十七)点: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昭通市辖区内)、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配偶工作所在地购、建住房后,办理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在贷款期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解读:组合贷款的按年提取还贷金额为上年12期已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包含商业银行已还贷款本息。

 

十八、第三十条 委托办理。提取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办理提取业务的,可委托直系亲属、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办理)。

 

解读: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的,直系亲属为配偶、父母、子女。

 

十九、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间申请按月冲还贷的,按下列程序办理。第(一)款 签约。第2点:贷款地和缴存地不在同一辖区的:申请人在贷款地以外的公积金服务大厅提出申请,按月提取还贷受理地按照中心提取相关要求对提取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地分中心与申请人完善相关手续、资料扫描后,受理地分中心应妥善保管相关档案资料和第三十八条异地办理部分冲还贷或一次性冲还贷的程序。第(一)款:贷款地和缴存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借款人可在贷款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申请办理。

 

解读:由于系统权限是按辖区授权,目前只能在贷款地分中心办理,待下步中心研究,开放权限后方能在缴存地分中心办理。

 

二十、第三十三条 第(五)款:重签《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借款人终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后,需要再次签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间隔时间应大于12个月,方可再次申请签订《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解读:针对同一笔贷款办理的情况,借款人有两笔贷款,终止装修贷款《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来签订住房贷款《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不需间隔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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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解读标准.png

来源: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9-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