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 关于调整2021年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的通知

莆医保基金〔2021〕151号


市医保中心,各县区医保分局,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批复》(闽医保基函〔2021〕231号)规定,因省、市统计部门未能提供莆田市2020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我市上年度无生育保险征缴记录的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其生育津贴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发。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31日


来源: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