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成都市2022年城乡居民及城镇职工部分险种筹资工作的通知

成医保发〔2021〕14号


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退役军人局、残联、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各直属(直管)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9〕7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20〕1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筹资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筹资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1.成年人参加2022年成都市城乡居民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345元(含长期照护保险25元/年·人)和每人每年485元(含长期照护保险25元/年·人)两档。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485元标准筹资。


2.大学生、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我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


1. 2022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费率为0.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参保人员、住院统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单独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条件的,可按年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为2020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4520元的80%,年缴费标准为357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统账结合参保者,按月参保,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2. 已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从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20%的比例划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划入金额为64元。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2022年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不另行筹资。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处于待遇有效期的参保人员,继续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


二、集中筹资期


2022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个人缴费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5日24 : 00时(2021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为税务、医保年末停机结算时间)。


集中筹资期外参保缴费的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9〕79号)规定执行。


三、其它


政府资助对象相关筹资事宜,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税务局、市残联、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统一部署另行通知。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

成都市乡村振兴局

2021年6月30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四川税务·社保缴费系统(微信版)
  2. 四川社保个人缴费系统(微信版)

来源: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