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 关于开展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公告


三亚市广大城乡居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开展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琼税发〔2021〕5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缴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不能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确无能力补缴的退休人员。


(二)具有本市学籍的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 (园)生 (含港澳台及外籍大学生)。


(三)已经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市户籍非从业人员。


(四)已经取得本市居住证,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外籍人员。


(五)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六)长期随父母在本市上学和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含新生儿,但不包括寄户人员),可自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时须提供父母一方已在本市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 1年以上,或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且已参加本市的城镇从业人员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材料 。


(七)引进人才未就业的配偶、直系亲属,可自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时须提供高层次引进人才相关材料、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未参保证明材料或本人书面承诺书。


(八)符合《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新增参保人须先进行参保登记后再完成缴费。新增参保人参保登记工作由各村(居)委会具体负责,新增参保人参保所需材料由各村(居)委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参保登记,然后按照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


外省正常参保缴费并享受医保待遇 (职工、城乡)的人员,不得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320元/人。


三、资助参保


(一)民政救助对象。包含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老年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中的三、四级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50%。所需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二)优抚对象。未享受从业人员医保的优抚对象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所需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三)残疾人。本市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所需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四)失地农民。因累计征地失去70%及以上农用地的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因累计征地失去50%及以上不足70%的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50%。所需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五)建档立卡脱贫户及监测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及监测对象的征缴工作待我省出台相关缴费标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集中征缴期


集中征缴期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征收及退费办理程序


(一)参保登记及保费征缴


1.曾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多种支付方式直接缴费,自主选择通过聚合二维码、微信、支付宝、商业银行手机APP(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手机银行及光大银行云缴费)等线上渠道,以及各村(居)委会智能POS机、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可选择邮储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等线下渠道办理缴费,即完成参保。


链接:海南社保缴费-聚合缴费页面


2.新增的参保人,需到村(居)委会征收点申请参保登记和缴费。新增参保人参保所需材料由各村(居)委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参保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说明。


(二)对账


税务部门与金融服务机构及时核对征缴数据信息,并将资金上解信息及时反馈给医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与国库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入库信息。若信息核对有误,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三)退费


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医保〔2020〕44号)的规定执行,由税务机关受理,将退费信息传递至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


注意事项


1.往年连续参保的人员,不需要再做参保登记,直接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方式缴费。


2.存款不等于缴费。



相关业务链接:

  1. 海南省个人社保/医保缴费(聚合平台)

来源:三亚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