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市医保发〔2020〕8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有效区分门诊特殊病种中Ⅰ型糖尿病和糖尿病合并症认定标准,保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有效衔接,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Ⅰ型糖尿病认定标准
1.临床表现:可出现多尿、多饮、多食和不明原因的体重减轻等糖尿病症状。
2.临床检验:
(1)随机进行静脉血浆葡萄糖测定或进行糖耐量实验。表现为:空腹血糖大于等于7.0mmol/L,餐后2小时血糖大于等于11.1mmol/L;或者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2hPG水平≥11.1mmol/l。
(2)进行胰岛自身免疫标志物检测。表现为:ICA初诊70-90%阳性;IAA初诊40-50%阳性;GAA初诊70-100%阳性;IA2初诊60-80%阳性。以上任意一项即可。
符合糖尿病临床表现、随机进行静脉血浆葡萄糖测定或进行糖耐量实验结果,加上胰岛自身免疫标志物任意一项检测结果,进行诊断认定。
二、支付限额标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3000元/人/年。
三、有关事项
1.申办程序、报销政策及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有关政策执行。
2.本通知自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7日
来源:辽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