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辽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辽市医保发〔2020〕74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患者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现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住院统筹待遇

 

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线由300元调整为200元,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仍为85%。

 

二、调整普通门诊待遇

 

将年度统筹支付限额由300元/人提高至500元/人。起付标准调整为按次收取,每次25元/人,年度累计限额为100元/人。单次报销限额由50元、30元统一提高至100元,取消每日报销2次限制。

 

三、调整“两病”门诊待遇

 

(1)统筹报销比例仍为50%,高血压门诊用药年累计支付限额由400元/人提高至600元/人;糖尿病门诊用药年累计支付限额由600元/人提高至800元/人。

 

(2)扩大“两病”用药门诊确诊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具有“两病”诊断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为“两病”确诊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两病”门诊用药长处方管理制度,对临床诊断明确、病情和治疗方案基本稳定的“两病”人员,可根据病情需要,实行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一次可开具不超过12周的长期处方。具体要求见《关于调整完善辽阳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市医保局发〔2020〕67号)。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仍按照《辽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辽市医保发〔2019〕86号)和《辽阳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方案》(辽市医保局发〔2019〕95号)执行。

 

辽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13日


来源:辽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