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2021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方案

驻劳鉴字〔2021〕7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1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豫劳鉴〔2012〕6号)、《驻马店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管理暂行办法》(驻劳鉴字〔2016〕3号文件)要求,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研究同意,制定《驻马店市2021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方案》,请按照方案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工作。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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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2021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驻马店市2021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驻马店市职工非因工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关系着病残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原劳动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严格标准、严格组织、严格鉴定”,做到“审核要实、标准要实、结论要实”,及时高效的做好全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维护病残职工的切身利益。

 

二、鉴定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中,患有严重疾病或非因工伤残、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且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职工,均可申请鉴定。

 

三、鉴定标准

 

依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时间安排

 

9月1日—9月20日为集中申报阶段;具体鉴定时间另行通知。

 

五、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档案托管人员和失业人员可分别向人事代理机构或失业保险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鉴定申请书(A4纸,须写明鉴定病种、治疗经过和病态体征状况,见附件1);

2.《驻马店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一份);

3.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诊断证明和被鉴定人近2年的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或费用结算清单等原始凭证、住院治疗病历复印件(需加盖有治疗医院病历专用印章);

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由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代理人)认真阅读并认可后签署;

5.申请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6.申请人近期(1个月内)2寸同底免冠照片2张(直接贴入鉴定表,符合受理条件的贴入受理通知单)。

 

(二)单位审核网上申报。呈报单位要对申请人的病情状况和所提供的鉴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由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单位审核认定意见栏内、照片上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要严把初审关,对符合条件的材料必须上传到河南省工伤认定鉴定系统,要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坚决杜绝虚假材料上传到系统。各县区人社部门、市直所属单位于9月20日前将所受理材料上传完毕,并于9月27日前将纸质材料统一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逾期不再受理。

 

(三)进行资格审查。市、县区经办人员对呈报单位报送的鉴定材料及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核查意见。符合鉴定要求的,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发给鉴定受理通知单。

 

六、鉴定程序

 

(一)进行医学鉴定。鉴定地点确定后,由各单位通知参检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持“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单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携带与鉴定病症有关的病情检查、化验单及影像资料等,到指定地点参加医学检查和鉴定。经核实其真实身份后,由鉴定专家针对其申报病症及病态体征的临床表现,进行医学诊断和仪器检查,专家组依据鉴定标准和医疗诊断检查情况,提出并签署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接到通知未按要求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拒绝或放弃鉴定。鉴定时,外聘专家、全封闭管理、纪委全程监督,坚决杜绝托人说情、打招呼,搞人情鉴定,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确定初步结论。医学鉴定结束后,市劳动能力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作出初步鉴定结论。

 

(三)公示鉴定结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初步鉴定结论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在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初步鉴定结论同时在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2836996,2880211,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公示结束后,各单位要将公示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对于初步鉴定结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公示期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及各县区人社部门将根据需要对所申报相关病历资料真实性进行再次核查,发现有虚假材料者,取消初步鉴定结论,并按要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四)出具鉴定结论。对公示核查没有异议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和参鉴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七、组织领导

 

本次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成立鉴定工作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邀请市纪委监委派驻局纪检组对鉴定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切实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管理,确保鉴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组建鉴定工作站。根据申报鉴定的科别,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我市县级以上医院中临时确定具体的鉴定医院,并从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地或外地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开展医学鉴定。

 

八、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要本着对社保基金和职工权益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好鉴定的申报工作。

 

(一)严格审核标准。各单位在通知职工报名时,须告知职工鉴定标准和待遇等有关政策,并严格按照标准审核把关,严禁随意放松标准。

 

(二)认真组织鉴定。鉴定工作组人员要切实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参检人员的身份甄别,严密科学地组织现场鉴定,客观公正地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经公示,对于有群众举报、查实确实达不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取消鉴定结论。

 

(三)严肃监督问责。实行谁审核谁负责,对于随意放宽标准申报的单位,进行全市通报并追究具体审核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参检职工,取消鉴定结论,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病种申报;对于在申请鉴定过程中伪造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于收受当事人财物、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

1.驻马店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格式)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诚信承诺书

3.驻马店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


附件下载:

  1. 附件1:驻马店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格式).docx
  2. 附件2:驻马店市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诚信承诺书.docx
  3. 附件3:驻马店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pdf

来源: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