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2021年)

鄂州人社发〔2021〕6号


各区人社局、财政局,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组织人社(事)局、财金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1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21年1月1日前到龄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21年1月1日后到龄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从到龄后次月起执行。2021年1月1日(含)后去世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去世当月,丧葬补助金按照提标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

 

二、调整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08元的基础上提高7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各负担3.5元,其中我市提标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财政各负担1.75元。

 

三、资金筹集

 

2021年提标所需资金由省、市、区三级按比例负担,先由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财政予以落实,年末市财政再据实结算。

 

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筹措资金,制定提标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提标工作在2021年6月30日前落实到位。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 州 市 财 政 局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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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