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延续实施部分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各地可采取全过程“不见面”方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

 

二、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以工代训政策补贴范围和对象、补贴标准、申领程序和材料等按照《关于进一步扩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218号)规定执行。

 

三、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线下培训期间给予个人25元/天的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在线上培训期间给予个人1元/课时的生活费补贴,不再给予交通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四、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五、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支持企业扩大见习岗位规模,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六、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七、支持毕业生基层就业和升学入伍。稳定“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适度扩大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稳定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和征集比例,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征集。拓宽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入伍通道,其中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优先批准入伍,计入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数,享受黑龙江省大学生入伍奖励政策。

 

八、支持毕业生自强自立、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精准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灵活的缴费方式,在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缴费。

 

九、政策实施期限。上述第一至七项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第八项按规定长期执行。将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可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为止。鼓励各地根据就业工作需要,按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各地要继续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及时梳理发布本地区就业政策清单,持续加大就业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分类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提升就业政策知晓度和到达率,推动更多政策网上办、自助办、帮办快办,提高政策享受便利化水平,促进就业大局持续稳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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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