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月增加208元

川人社办发〔2021〕4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践行“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重要要求,让工伤人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增强其获得感、幸福感,近期,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2021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


不包含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执行时间


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相关待遇调整的标准


1.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


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08元。


2.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62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3.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20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分别按照3105元、2484元、1863元执行。


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2020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前,以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4.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5元。


5.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明确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


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20元。


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发布:202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