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 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医保缴费等政策的通知

广医保发〔2020〕53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和七届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改革,减轻用人单位和参保群众负担,化解社会矛盾,规范医保经办管理工作,结合医保管理工作实际,现就部分医保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从2021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含2004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和“单建统筹”缴费单位人员)统一执行我市缴费年限制度,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不再缴费。按“单建统筹”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6%调整为5%。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持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料(退休条件审定通知书)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退休时间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间为准;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料人员,退休时间以居民身份证出生时间为准。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单位参保缴费人员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工资计,每年标准调整前已办理退休且清算了费用的人员不再补费;灵活就业人员按上上年全省全口径工资计。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移交税务征收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由缴费当月后延2个月。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自出生之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天参保的,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从2021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欠费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再收取利息;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欠费,利息和滞纳金均不再收取。

 

六、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从审核备案之日起享受待遇,3年待遇期满未重新认定的,待遇期顺延至脱贫攻坚考核验收结束。

 

七、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缴费不足6个月的,生育医疗费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变更参保单位,生育津贴按生育时所在单位的标准计发。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2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