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泰医保发〔2019〕26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海陵、高港、姜堰工作组,各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减轻患大病、重病人员的医疗负担,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27号)等要求,现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调整如下:

 

一、政策范围内的合规费用起付线(1.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超过10万元部分,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0%。

 

二、困难群体政策范围内的合规费用起付线(5000元)至10万元部分,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0%;超过10万元部分,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80%。

 

本通知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7日


来源: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