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 关于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201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规范调整如下: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30日


来源: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