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 关于调整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2016年)

泉医保〔2016〕25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台商投资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泉港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办〔2016〕129号)精神,2015年度泉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为54044元,结合泉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但最低不得低于2702.20元,最高不超过13511元。

 

泉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3日


发布:201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