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社发〔2016〕9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桂林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抓好落实。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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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0〕66号)和《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就业再就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从事灵活就业,在桂林市失业保险所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并已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并在《就业援助卡》上登记,经认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根据《桂林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并以个人身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残疾人员;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困难人员;

 

(三)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四)“零就业家庭”成员(一户两代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上述人员应是2009年底以前失业并持有原《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以及2010年元月以后从国有破产或改制企业失业后未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方式

 

实现灵活就业并向当地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它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当年的社会保险费并在当年年度内及时申报,逾期缴费或逾期申报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 终止、暂停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了劳动合同的;

 

(二)开办私营企业的;

 

(三)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或死亡的;

 

(四)未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工作站报告就业情况,进行就业登记的。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拨付等管理工作由桂林市财政局、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程序

 

(一)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6个月以上)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核实并公示,公示5天无异议的,开具《灵活就业登记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

 

(三)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后,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各社区申报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市财政局审批。

 

(五)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划入人社部门资金专户。

 

(六)人社部门资金专户核准补贴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入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第十一条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领明细表(一式一份);

 

(三)灵活就业人员申领花名册(一式二份);

 

(四)本人申请;

 

(五)社区公示;

 

(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灵活就业工作证明(注明工作岗位,劳动时间及劳动收入等内容)原件(由社区、用工单位出具);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或国有破产、改制企业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员须提供经市残联认定颁发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人员须提供当年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零就业家庭”成员须提供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供系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复印件;2009年底前失业人员须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有效编号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本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凭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服务管理制度

 

(一)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操作办法,规范各城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制。

 

(二)各城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及时做好失业人员的就业变动信息的维护,加强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认定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做好享受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调查和年检工作,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台帐,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各项资料的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由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缴补贴款项,并取消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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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办理程序

 

一、对象

 

国有企业失业职工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报时间

 

每年10月初启动,11月底结束。

 

三、申请步骤

 

由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社区进行初步审核→报市政务中心人社局窗口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将核定补贴拨至就业资金专户→从专户拨至申请人的账户。

 

四、补贴标准

 

按其个人缴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总和的66%进行补贴。

 

五、提交材料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领明细表(一式一份);

 

(三)灵活就业人员申领花名册(一式二份);

 

(四)本人申请;

 

(五)社区公示;

 

(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灵活就业工作证明(注明工作岗位,劳动时间及劳动收入等内容)原件(由社区、用工单位出具);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或国有破产、改制企业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员须提供经市残联认定颁发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人员须提供当年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零就业家庭”成员须提供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供系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复印件;2009年底前失业人员须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有效编号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本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凭证复印件。


来源: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