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费用分类支付标准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6〕239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水平,规范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医用材料结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现对我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医用材料、诊察费支付标准明确如下:

 

一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用材料分类支付标准

 

1、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目录》,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对应《江苏省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目录》中诊疗项目分类,列为医保甲类目录的,个人不自付;列为医保乙类目录的,个人自付比例为20%;列为医保丙类目录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诊疗时需使用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体内植入特殊医用材料列为医保乙类目录,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其中:国产特殊医用材料个人自付20%,进口特殊医用材料个人自付40%。超出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上部分列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范围,由城镇职工、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3、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医用材料报销办法按泰人社发【2015】298号文件执行。

 

二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关标准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体内植入特殊材料医疗费用,目录范围和最高支付限额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在最高支付限额内工伤职工个人不自付,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工伤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诊察费,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诊察费收费标准按实报销,诊察费每次最高报销标准不超过50元。

 

三、纳入生育保险政策范围内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用材料分类支付标准

 

1、对《生育保险诊疗服务目录》所涉及的医用材料,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支付。

 

2、宫内节育器实行限额支付的办法,限额支付标准暂定60元。参保职工行放置宫内节育器计生手术时,使用的宫内节育器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在限额标准以内的费用按生育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由计划生育机构免费提供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30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