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转发 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人社办〔2020〕30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以下简称《部规5号》)下发前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清退,《部规5号》下发后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以退还。

 

二、参保人员拒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则由保留发放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按恢复发放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闽政办〔2019〕29号规定)的60%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余部分先行用于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

 

如参保人死亡时重复领取养老金的部分未抵扣完,则从死亡后的待遇中一次性扣除剩余部分。

 

三、本文下发前已按相关规定清理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予以调整。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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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