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贵港市职工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限额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医〔2016〕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职工生育和工伤保险住院床位费限额。调整方案为:我市职工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其住院床位费限额调整为28元/床·日,即超过限额以上部分的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限额以下部分生育和工伤基金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贵港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8年8月23日


来源: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