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关于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涉及社保关系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安全,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在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在本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即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与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单位需要保持一致,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2016年1月7日


来源: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