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西安市2014年度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统一审核工作的通知

市社保发〔2014〕3号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切实做好西安市2014年度社会

 

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相关审核工作,经西安市社保中心研究,决定从8月1日起,开展2014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四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审核工作(以下简称“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14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二、年审地点

 

市本级: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建工路28A)三楼大厅。

 

各区(县)、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设立缴费基数审核窗口,集中统一对所属各参保单位开展年审工作。

 

三、年审范围

 

2014年8月1日前,在市本级及各区(县、开发区)办理了“四险”中任一或多个险种的单位,均在此次年审范围之内。

 

四、年审内容

 

(一)用人单位按照2013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及2014年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变化情况,如实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见附件1)、西安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见附件2)、和西安市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见附件3),并更新“四险”年审数据盘中用人单位个人缴费基数。

 

(二)年审时应携带的材料:

 

1.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提供反映职工缴费人数信息的资料,例如:2013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2013年度《工资基金手册>、

 

2013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2014年年审上月的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汇总表等;

 

2. 2013年度“职工薪酬”总账账簿及其明细账(未按企业会计制度设立“职工薪酬”等薪酬核算账户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反映上年职工薪酬支付情况的其他相关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并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的内容应包括:每笔劳动报酬的支付日期、记账凭证号、支付情况摘要、列支科目名称和支付金额等):

 

3.用人单位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如外地单位驻西安办事机构、分支机构),须携带下述材料进行缴费基数审核:(1)本单位设立或成立的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出具上级单位确认的人

 

员和工资发放情况书面说明(加盖上级单位公章);(2)用人单位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须出具用工人员及工资发放情况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3)由上级单位统一编制财务报表

 

而下级单位却独立参保的用人单位,应由上级单位统一做出书面说明(加盖上级单位公章);(4)因劳动关系紧密关联而劳动报酬相互代发的各用人单位,应统一做出书面说明(加盖各用人单位公章);

 

4. 2014年近期养老保险缴费单复印件;

 

5. 2013年度劳动用工情况表原件及复印件;

 

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需提供2014年1月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明细表、养老金调整变更表和2014年7月份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7.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服务单位需提供省、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五、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四险”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应大于等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2013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大于201 3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2013年本人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高于12699元的,以12699元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低于2540元的,以2540元作为缴费基数。

 

(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符合并轨条件的“4050”人员按2540元作为缴费基数。

 

(五)停薪留职、单位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以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档案工资低于4233元的,以4233元作为缴费基数。

 

(六)参加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4233元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入基数以2014年1月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为准。

 

(八)在人事代理机构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可按照2540元或4233元确定。

 

六、注意事项

 

(一)职工基本医疗、失业、生育保险从2014年1月起按新基数缴费,工伤保险从2014年8月起按新基数缴费。

 

(二)用人单位到年审窗口拷取参保数据,并确定本单位上报年审资料时间。

 

(三)年审期间停止办理参保登记、增减变更、分户并户等有关业务。年审结束后,恢复相关业务的办理。

 

(四)用人单位要按照年审要求更改缴费基数和账户划入基数,并标出单位“驻外”人员,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西安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西安市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

 

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年审导出数据的打印版)。以上各种报表必须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参保单位应于本单位完成年审2个工作日后,到年审窗口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核定“四险”保险费金额,领取本单位“西安市社会保险费用征缴单”,并按照“西安市社会保险费用征缴单”的核定金额,通过原渠道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2013年标注“驻外”人员的个人账户在2014年11-12月期间办理个人帐户委托管理业务,逾期未办的顺延至2015年统一办理。

 

(七)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市本级年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本辖区内参保的用人单位同时进行年审。

 

七、工作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年审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如实申报缴费基数。

 

(二)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年审。未按时完成年审的单位,单位的增减变动和待遇暂停,待补审后,恢复正常。

 

附件: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西安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

3.西安市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4年7月24日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4-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