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 关于调整全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2014年)
泉人社〔2014〕08号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
为切实维护我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险种市级统筹要求,决定对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总额计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在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不低于2250元,不高于1123元。
二、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26日
来源: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