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漳州市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职能整合移交相关事项的通知


漳州市工伤、生育保险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漳州市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职能整合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漳人社〔2014〕123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原由社保中心经办的生育保险业务移交医保中心经办,原由医保中心经办的工伤保险业务移交社保中心经办。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业务移交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业务移交事项

 

(一)2014年9月份,各级社保中心前台或网上受理生育保险增、减员和待遇支付业务的时间为9月1日至19日,需要办理相关业务的参保单位务必在9月19日前申报完毕。2014年9月20日至2014年9月30日为职能移交期,不再受理相关业务。

 

(二)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及缴费基数的确认。原在各级社保中心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应于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10月25日期间到相应各级医保中心进行核对确认,其中:

 

1、属于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单位,进行参保人数及缴费基数核对确认后应在以上要求时间内缴交《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认表》,凡未及时缴交或拒不领取通知进行核对的,各级医保中心将从2014年10月份起以该单位最后的职工医保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为基础同步征收职工医保费和生育保险费。

 

2、属于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单位,各级医保中心按新增参保单位登记注册,经参保单位确认清楚后按同一基数同步征收职工医保费和生育保险费。如未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办理业务移交确认核对和登记注册的,自2014年10月26日起各级医保中心将视同该单位自动放弃生育保险。

 

二、工伤保险业务移交事项

 

(一)2014年9月份,各级医保中心前台或网上受理工伤保险增、减员和待遇支付业务的时间为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9月5日,需要办理相关业务的参保单位务必在9月5日前申报完毕。2014年9月6日至9月30日为职能移交期,不再受理相关业务。

 

(二)原在各级医保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各参保单位应在2014年10月7日后尽快到各级社保中心领取《社保保险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加盖公章并报送。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医保中心2014年10月份业务受理期为9月20日至10月25日。从2014年11月开始,每月的业务受理期统一变更为当月的11日至25日。

 

(二)工伤、生育保险各参保单位在业务移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向各级医保中心和社保中心的相关业务科室咨询。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来源: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