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1〕476号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规范全省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和应用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推动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工作稳妥、有序、健康地开展,现将《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省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和应用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贵州省内社会公众发行,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第二条 为方便持卡人,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

 

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在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

 

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分别遵循《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JR/T0025-2010)定义的安全机制。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全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事务。

 

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管理事务。

 

合作银行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承担社会保障卡制作、管理、分发、相关业务办理等工作。

 

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银行合作共同发行。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行选择确定合作银行。

 

按照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与银行订立合作协议。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年度公布全省社会保障卡入围COS厂商,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合作银行据此确定本地区社会保障卡COS厂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六条 发行社会保障卡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方可发行,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首次发卡免费,补换卡收费按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

 

第八条 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

 

(二) 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

 

(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审批程序

 

(一) 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发行注册申请报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初审,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

 

(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后,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市(州、地)人力资源资源社会保障局,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

 

第十条 已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若变更合作银行、COS厂商和产品,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扩大应用范围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全省统一卡面样式(附件一),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发卡单位、持卡人照片、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卡号、有效期,银行标识、银行卡号等信息。社会保障卡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要求,组织本地社会保障卡基础数据采集和上报,并对所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报的基础数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应及时返回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修正重新上报。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统一组织,交由合作银行具体承担。

 

合作银行完成社会保障卡制作后,应及时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向合作银行和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分发通知单和领卡通知单。

 

合作银行凭分发通知单分发社会保障卡,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凭领卡通知单到指定的合作银行领取社会保障卡。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正式发放前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用测试通过后方可正式发放。通用测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统一组织。已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市(州、地),如更换COS厂商和产品,须重新进行通用性测试。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成品卡安全管理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合作银行共同负责。社会保障卡分发到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前的安全管理由合作银行负责,其后的安全管理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申领。凡需要到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业务的个人均可申请领取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可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也可个人到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

 

单位或个人申领社会保障卡时,应填写申领登记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片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向申领人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发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初次申领社会保障卡的个人或用人单位发卡。

 

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合作银行领卡后,须在卡务系统中登记,逐级向区(县、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

 

区(县、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在卡务系统中登记,向用人单位或个人发放。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启用、挂失、解挂、补卡、换卡等业务受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合作银行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指定服务网点)具体负责。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启用。持卡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并确保卡面个人基本信息无误后须本人到指定服务网点启用后方可使用。持卡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本人办理的,从合作银行规定。启用金融功能按合作银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卡挂失。社会保障卡遗失的,持卡人可选择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口头挂失,可分别通过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和合作银行服务电话挂失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也可通过指定服务网点同时口头挂失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书面挂失,由持卡人携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服务网点办理。持卡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本人办理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需持本人有效证件和持卡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解挂。解挂仅针对口头挂失。自动解挂时限以卡面标识银行规定的金融功能自动解挂时限为准。自动解挂期内若需取消口头挂失,须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证件到指定服务网点办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补卡

 

(一) 社会保障卡遗失,由持卡人到指定服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的同时办理补卡,并填写《社会保障卡挂失、补卡领卡通知单》,由持卡人留存一份,于60日后、90日内凭该通知单到指定服务网点领取新卡。持卡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本人办理的,从合作银行规定。

 

(二) 为确保持卡人个人信息安全,持卡人补办新卡后逾期未领卡超过30天的,由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合作银行共同集中销毁,并做好登记,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重新制卡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换卡

 

(一) 持卡人领取社会保障卡时,应核对卡面个人基本信息,如有误,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信息勘误,并到指定服务网点换卡。因发卡部门原因造成卡面个人基本信息有误的,应为持卡人免费换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同步更新涉及的业务系统及卡务系统中的个人基本信息。

 

(二) 因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芯片、磁条损坏无法读取信息,卡片不能在专用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可凭旧卡和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服务网点申请换卡,换卡费用按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由指定服务网点收取。持卡人交回原卡,由指定服务网点按规定销毁旧卡。持卡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本人办理的,从合作银行规定。

 

(三)社会保障卡有效期十年,持卡人须自社会保障卡有效期届满之前三个月内,凭卡和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服务网点换领新卡。

 

因卡片过期未及时换领造成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的,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持卡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本人办理的,从合作银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销卡。持卡人因死亡、失踪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或出国定居等原因,应办理销卡,由持卡人或代理人到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障应用注销,并凭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清户通知书,到指定服务网点办理金融应用的注销。

 

指定服务网点完成销卡手续后,由指定服务网点按规定销毁该卡。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密码,因个人原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由持卡人承担。

 

社会保障卡密码分为社会保障应用密码和金融应用密码。

 

(一)社会保障应用密码可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读卡器终端进行修改。

 

(二)金融应用密码可在指定服务网点和卡面标识银行网点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和使用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 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 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 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

 

(五) 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五章 指定服务

 

第二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全省选择具备条件的合作银行网点,授予“贵州省社会保障卡指定服务网点”标牌,具体受理社会保障卡启用、挂失、解挂、补卡、换卡等业务。

 

指定服务网点标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和管理,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领用。

 

第二十八条 指定服务网点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一) 必须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承诺当受理业务量增多时及时增加工作人员。

 

(二) 工作人员应能熟练掌握办理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流程,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确保为持卡人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办理服务。

 

(三) 指定服务网点负责向持卡人提供有关社会保障卡相关知识的咨询解答。

 

第二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制定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受理流程,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检查监督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也可自行组织。

 

第三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发行的社会保障卡实行随机抽查制度,抽查内容主要包括卡片质量、保管、分发、发放、使用等。

 

第三十二条 省和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指定服务网点服务质量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检查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相关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四条 省和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社会保障卡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社会保障卡发放、使用、及密钥管理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第三十五条 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现密钥载体遗失等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并查明原因,根据国家关于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再发放与社会保障卡功能雷同的卡介质,并积极改善受理社会保障卡的读卡终端,为持卡人提供方便的使用环境。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未尽事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明确。

 

第三十八条 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贵州省社会保障卡卡面样式

 

XXX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二:

贵州省社会保障卡制作及应用管理主要流程图

图1 制卡流程图

图2领卡流程图

图3 勘误换卡流程图

图4 挂失、解挂、补换卡流程图

图5 销卡流程图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