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人社秘〔2015〕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举报奖励管理工作,维护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芜湖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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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是指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等环节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擅自增加或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二)不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
(三)不按规定审核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参保人权益损害的;
(四)滥用职权伪造、篡改被保险人社会保险档案,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参保人权益损害的;
(五)以欺诈、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六)以欺诈、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七)违反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八)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九)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
(十)其他违反社保基金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访、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提倡实名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严格为其保密;非实名举报,或举报线索模糊,无法查证核实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举报人虚假举报或恶意诬陷,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处理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受理举报人提交的举报,并填写登记《芜湖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登记表》,在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内容不详的举报,应在5个工作日内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补充材料。
(二)组织调查举报案件时,应由两名或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与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调查工作公正实施的人员,应予回避。
(三)受理举报后应在30日内办结案件,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
(四)对经举报查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属于受理范围,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职责,不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立案调查的举报案件,须交由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立案调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芜湖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移送函》,连同《芜湖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登记表》及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并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人,移送后的查处情况由被移送单位向举报人答复。
第六条 凡举报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查实违规费用1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对举报人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同一违规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主要奖励登记在先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违规案件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规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奖金,举报人未按时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违规罚款收入资金实行“罚缴分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举报材料以及办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应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向移送部门(机构)以外的单位、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芜湖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登记表》、《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五)每办结一个案件都应建立一个完整的档案卷宗,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归档。
第十条 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各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芜湖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芜劳社办函〔2006〕5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芜湖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登记表
2、芜湖市社保基金举报案件移送函
3、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案件举报奖励申请表
来源: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