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关于帮扶困难企业继续实施“五缓”、“三补贴”政策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5〕1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去年以来我省经济下行压力较大,部分企业面临严重经营困难,为帮扶企业度过难关,稳定就业岗位,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43号)。政策实施一年来,取得明显成效,对于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稳定就业岗位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我省仍然面临比较严重的经济下行压力,经省领导批示同意,决定将晋政办发〔2014〕43号中关于困难企业可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的优惠政策延长至2015年12月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2015年可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情况下,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2015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2015年1月至12月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以对应月分别计算,缓缴期一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还款期限截止2016年12月31日。企业在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继续按月申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其中,企业缴纳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不在缓缴范围。缓缴期内,企业可以正常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经办机构负责正常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滞纳金。

 

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困难企业政策补贴

 

各市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15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失业保险基金预期使用规模以及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岗位培训的标准执行晋政办发〔2014〕43号文件规定。

 

2014年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已享受“五缓”、“三补贴”政策的,2015年不再享受。

 

三、困难企业的条件

 

困难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3年12月底之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企业欠费但已全部补缴,视同其履行了缴费义务。

 

2、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自2013年三季度以来,企业连续3个月(含3个月)以上利润指标同比下降30%以上,出现严重亏损,资金周转困难。

 

3、2014年1月以来企业没有裁员,且承诺2015年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

 

四、相关操作程序

 

关于困难企业认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申领三项补贴的程序按晋政办发〔2014〕43号文件执行。

 

五、关于统计报表

 

从2015年3月份开始,各市每月底将本地区(包括所属县市区)帮扶困难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5年2月5日


来源: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