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 关于阶段性降低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

市人社发〔2014〕335号


各区县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分局,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分局,经开区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分局: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和陕西省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58号)要求,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支持全市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激发市场活力,经市政府同意,报省人社厅备案,决定阶段性降低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费率政策

 

按照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和陕西省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58号)要求,我市在确保全市参保人员三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前提下,结合2013年底全市三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阶段性对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进行统一下浮,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费率下浮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下浮后费率标准缴费。执行期满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均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一)失业保险。全市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下浮至1.5%。其中:用人单位负担1%,职工个人负担0.5%。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二)工伤保险。全市统一将参保事业单位(包括基金会、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0.2%。将企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下浮至现行费率的50%。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后,参保企业费率不得低于0.2%,已下浮至0.2%的企业不再调整费率。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三)生育保险。全市统一将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0.5%下浮至0.25%。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四)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企事业参保单位已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不再办理退费手续,从下次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扣除多缴部分。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阶段性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一系列政策落实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三项社会保险费率调整政策,支持我市企业发展,让人民群众受益。

 

(二)周密安排,统一组织实施。全市阶段性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涉及部门和单位多、业务工作量大,需要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及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的相互支持、相互配合,需要逐人计算增补资金、逐人记入个人账户。因此,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市的统一安排,周密制定工作方案,认真落实,确保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工作顺利进行。

 

(三)依据政策,严格执行标准。本通知明确规定的费率政策,是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市社保中心要加强对各区县、开发区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强与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认真核定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缴费金额,协助地税部门圆满完成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各区县、开发区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对费率调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人社局反馈。

 

(四)抢抓机遇,做好扩面工作。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后,从政策上减少了企业社保缴费支出,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调动企业参保积极性。各单位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加快实施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全力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合理引导未参保单位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力争做到征缴扩面力度不降低、服务标准不降低、待遇水平不降低。此项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上报市人社局。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16日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4-10-16